40℃炙烤,这些高温下劳动权益保障您要了解!
都立秋了,咋还这么热?
今天的你
是不是也发出这样的灵魂“烤”问
(8月15日浙江多地发布高温红色预警)
在浙江
立秋≠入秋!
盛夏的暑热还未褪去
传说中的“秋老虎”又下山
高温天气下
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高温津贴又是怎么一回事?
一起来了解高温炙烤出的那些法律问题↓
01
答: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02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03
答:2022年浙江省高温津贴仍按照《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执行。具体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35℃以上);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场所33℃以上)。
发放时间为4个月(6、7、8、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04
答:不能。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05
答: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夜班无关。劳动者只要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06
答:除了室外劳动者,企事业单位对坐办公室或室内作业的职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温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从事工作,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除了高温津贴外,企事业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室内人员提供足够、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07
答: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于高温津贴性质上属于工资,因此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8
答:用人单位对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负主体责任。
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露天作业工作累计不超过6小时;
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该采取换班轮休方式,缩短劳动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劳动者加班;
④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单位应该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⑥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
⑦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当然针对第①-③条中,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09
答:不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10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值得一提的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但要知道劳动关系不是单纯的一纸合同,即便没有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也是可以认定的,例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保的记录等。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和雇佣者属于劳务关系的,则可以向雇佣单位或个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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